起草一个词,十年后埋雷——Samesurf v. Intuit 案的专利警示录
一场历时四年、跨越三项专利、从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打到联邦巡回法院(CAFC)的专利大战,最终输在权利要求里的六个字上。本文以 2026 年 5 月 21 日 CAFC 终审判决(No. 24-2268)为切入,复盘 Samesurf v. Intuit 的全流程,并提炼出专利代理人的六条教训与中国出海企业的五条特别提示。
权利要求的语言,是专利战争真正的战场。这场战争,在申请日就已经开始了。
一、案件背景:一个技术先驱的困境
Samesurf 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科技公司,专注于共同浏览(Co-browsing)技术——让多个远程用户在不需要任何软件安装的情况下,实时共享同一个在线浏览体验。这项技术今天已被广泛应用于在线客服、医疗咨询、金融销售和协作办公等场景。
Samesurf 的发明人 Kambiz David Pirnazar 早在 2010 年便申请了相关专利。这套专利组合覆盖"主机设备共享浏览"和"访客设备共享浏览"两大方向,并于 2015–2016 年陆续获授。
涉案专利:US 9,185,145,名称为"在访客设备上实现实时可共享浏览体验的方法与装置"。其核心发明在于:访客设备通过集中式同步服务器加入共享浏览会话,并据此独立访问目标网站。
然而,就在 Samesurf 专利布局日趋完善之时,互联网巨头 Intuit(TurboTax、QuickBooks 的开发商)在其产品中大量使用了类似的共同浏览技术,却未向 Samesurf 支付任何授权费用。
更值得关注的是,据起诉书所载:早在 2015 年,Intuit 就曾主动联系 Samesurf,试图将其专利技术整合进自己的产品,双方甚至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合作讨论。但最终,Intuit 选择了另一条路——自行开发并绕过授权。
二、案件时间轴:四年诉讼全纪录
- 2010-05-20 优先权日:Samesurf 就同步浏览技术提交专利申请,此日期成为整个专利组合的核心基础。
- 2015 年 接触谈判:Intuit 主动联系 Samesurf,寻求将其专利技术整合进 TurboTax 等产品。Samesurf 明确标注技术为"专利保护的共同浏览技术"。谈判最终未果。
- 2015-10 至 2016-11 核心专利陆续授权:US 9,171,087(2015.10)、US 9,185,145(2015.11)、US 9,483,448(2016.11)先后获授,专利护城河初具规模。
- 2022-03-29 提起诉讼:Samesurf 在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Intuit,指控 TurboTax Online、QuickBooks Online、TurboTax Live 等多款产品侵犯其三项专利权,并要求陪审团审判。代理律师为 McKool Smith。
- 2022-12-16 Intuit 多线 IPR 反击:Intuit 向 PTAB 提交三项 IPR 请愿——IPR2023-00339(针对 '145)、IPR2023-00341(针对 '448)、IPR2023-00342(针对 '591),全面挑战 Samesurf 专利的有效性。
- 2023-06 PTAB 立案,地区法院中止:PTAB 批准对三项专利展开 IPR;地区法院同意中止侵权诉讼,等待 PTAB 结果。
- 2024-06-25 PTAB 终局决定(两胜一负):'145 全部权利要求被认定显而易见、无效;'448 全部 16 项权利要求维持有效,Samesurf 胜诉;'591 部分权利要求被认定无效。
- 2024-10 地区法院恢复诉讼:因 '448 全部存活,法官解除中止令,侵权诉讼恢复。
- 2026-05-21 CAFC 终审,维持无效: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Samesurf, Inc. v. Intuit Inc.(No. 24-2268)中,由 Stark 法官主笔、Dyk 与 Chen 法官联署,一致维持 PTAB 对 US 9,185,145 的无效认定。理由:PTAB 对核心术语的解释正确,Samesurf 主张的限缩解释无法律依据。
三、最新判决解析:输在哪六个字上
CAFC 终审的核心争议只有一个:权利要求中的 "web browsing interaction data"(网页浏览交互数据)这个术语,到底应该怎么理解?
Samesurf 的主张(窄义):该术语仅指描述主机设备在网站上所执行具体交互操作的数据(如点击、输入、滚动等行为记录),不包括因此产生的网页内容本身。
PTAB & CAFC 的认定(广义):该术语的通常含义是"与网页浏览交互相关的数据",足够宽泛,可以涵盖同步会话中传输的部分网页内容(partial webpages)。
结果:引证文献 Lebrun 恰好公开了向网页客户端传输去除多媒体的部分网页——这在广义解释下满足了权利要求,专利因此被认定为显而易见、不具有可专利性。
法院在说理时援引了三个关键原则:
第一,专利权人无明确限缩,则术语取通常宽义。法院援引 Thorner v. Sony:除非专利权人明确重新定义术语或声明放弃某些范围,否则术语享有其完整的通常含义。Samesurf 两者都没有做。
第二,从属权利要求的结构反证了独立项的宽度。从属权利要求 5 明确补充了"共享用户输入交互"的限定——这恰恰说明,如果独立项已经隐含这层限定,从属项就是多余的。
第三,单一实施例不能限缩权利要求。法院援引 Liebel-Flarsheim:即便说明书只描述了一种实施方式,也不能据此读窄权利要求的范围——尤其是当该实施例被明确描述为"仅为示例"时。
终审结论:CAFC 一致维持 PTAB 裁决,US 9,185,145 全部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性而无效。Samesurf 在此专利上的维权之路,就此终结。
四、专利代理人的六条教训
教训 01 关键术语,要么精准定义,要么有意放宽——不能模棱两可。"web browsing interaction data" 是本案的致命伤。起草时若意图保护"用户行为数据",就应在说明书中明确定义;若本就想宽泛保护"与浏览交互相关的一切数据",则应为这种宽度准备充分的说明书支撑,以抵御现有技术的冲击。模糊地带,永远是 IPR 的温床。
教训 02 说明书要涵盖多种实施例,明确写明"不限于此"。Samesurf 试图用说明书中的单一实施例来限缩权利要求的解释,结果被法院直接拒绝。专业的说明书应当覆盖尽可能多的实施变体,并包含"本发明并不限于以下实施例"之类的保护性语言。
教训 03 从属权利要求的每一个限定,都是对独立项的隐性注解。本案中,从属项 5 添加了"共享用户输入"的限定,反而被法院用来证明独立项本身不含这一限定——从而支持了更宽的解释。起草从属项时,必须充分考虑"差异化限定"对独立项解释的反向影响。
教训 04 授权后,及时做 IPR 脆弱性评估。有商业价值的专利,建议在授权后定期做"假设对手发动 IPR,我的专利能否守住"的内部压力测试。发现弱点后,可考虑通过再审查(Reexamination)或补充审查(Supplemental Examination)主动修补,而不是等到被攻击时才仓促应对。
教训 05 功能性论证,需要说明书里的技术事实来支撑。Samesurf 在上诉时论证宽泛解释会使访客设备"无法有意义地参与"同步会话,但法院在记录中找不到技术证据支持这一点。诉讼中的论点,必须在申请阶段就埋好"种子"。
教训 06 商业谈判记录,可能成为法律证据。Intuit 曾在 2015 年主动联系 Samesurf 洽谈授权——这段历史本可成为证明 Intuit 知晓与故意侵权的有力武器。所有与潜在被告的技术合作、授权谈判沟通,都应详细书面记录,妥善保存。
五、对中国出海企业的特别提示
中国视角 01 中美专利撰写逻辑不同,切勿直接翻译申请。中国审查更关注说明书的充分公开,美国实践中权利要求语言的精准程度和边界设计才是核心。许多中国企业赴美布局时,直接将中文专利翻译成英文提交,往往会将中文撰写习惯——包括过度依赖说明书限缩权利要求解释——带入美国申请。本案正是这一风险的典型呈现。
中国视角 02 IPR 是美国专利的"达摩克利斯之剑",必须提前预防。与中国无效宣告程序相比,美国 IPR 流程更快(通常 12–18 个月)、成本相对较低,且被发起后专利权人处于明显的防守劣势。中国企业在美国起诉竞争对手之前,必须预判对方发起 IPR 的可能性,并在起诉前完成 IPR 压力测试。盲目起诉可能导致"专利无效 + 诉讼费白花"的双重损失。
中国视角 03 "先使用"证据在中美两国都有价值,要系统性保存。本案中 Samesurf 的优势之一,是保留了 2015 年与 Intuit 的详细往来邮件,有力证明了 Intuit 的知晓与接触。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,所有与境外合作伙伴、潜在授权对象的技术披露、会议记录、邮件往来,都应纳入知识产权证据管理体系。
中国视角 04 专利组合策略: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。本案中三项专利在 IPR 中结果迥异:'448 全部维持,'145 全部无效,'591 部分无效。对同一核心技术,从不同角度(系统/方法/装置、主机侧/客机侧、不同技术方案)布局多项专利,可以有效分散单项专利被无效的风险。中国企业赴美布局时,应当系统性地构建专利组合,而非单点突破。
中国视角 05 聘请具备 IPR 防御经验的美国代理人,而非仅仅会申请的代理人。在美国,申请代理与 IPR 诉讼防御是完全不同的专业方向。许多中国企业倾向于选择低成本的申请服务商,但这些机构未必具备 IPR 防御实战经验。建议从申请阶段就评估代理团队的 IPR 防御能力,甚至在起草权利要求时便以"如何抵御 IPR"为核心考量之一。
Samesurf 并非败于技术的失败,也不是败于创新的缺失。它败于一个术语的边界没有被精准地写进权利要求。这个教训对所有在美国布局专利的创新者而言,都值得铭记。
本案的结局耐人寻味:Samesurf 的另一项主机端专利('448)在同一场 IPR 风暴中全身而退,16 项权利要求全部维持有效,地区法院侵权诉讼也因此得以继续。这说明,同样是 Samesurf 的专利,同样是 Intuit 的挑战,不同的权利要求撰写质量,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命运。
专利是技术创新的法律外衣。这件外衣裁剪得是否合身、是否耐磨、是否经得起法庭的检验,取决于申请日那天的每一个字词选择。在那之后,想要修改,已为时太晚。
本文为专业案例分析文章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案件信息来源:IPWatchdog(2026.5.21);CAFC 判决 No. 24-2268;Bloomberg Law;McKool Smith 新闻稿;USPTO PTAB 公开文件。

同时具备 USPTO 注册专利代理人资格、原中国专利代理师与高级软件工程师的跨境专利人。10+ 年中、美、欧专利代理经验,横跨机械、外观、电气、化学、生物与软件领域,曾代理多家头部客户的核心专利组合并斩获专利金奖。